崔林律师,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力于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的研究,同时在多家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刑事方面,成功办理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详细>>
律师姓名:崔林律师
手机号码:13183017337
执业证号:14101201810043402
执业律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南路8号
闹剧的发生
4月26日下午,当当网在发给澎湃新闻的声明中表示,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
4月27日,李国庆发布微博反驳称:“我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并给原保管者写了收条。前后15分钟,没有任何撕扯,何来抢?!”
4月26日晚间,李国庆方面对上午的“夺章”事件作出回应表示,李国庆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股东会。当当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支持李国庆。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和总经理。股东会决议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闹剧发生的缘由
当当网成立于1999年11月,由俞渝、李国庆夫妇联合创立。2010年12月,当当网于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高峰时市值曾接近30亿美元。2016年9 月,当当网完成私有化退市,退市时市值仅5.3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3.6亿元)。当时外界即猜测,当当网可能回归A股市场。2018年,当当网以75亿元卖身海航的交易,最终搁浅。
2010年当当上市时,李国庆的持股比例为38.9%,俞渝只有4.9%。而目前工商登记的数据显示,俞渝在当当的持股比例为64.2%,李国庆的持股比例为27.51%。
据李国庆此前在个人微博所述,他在2019年7月底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俞渝离婚,10月17日双方收到了法院离婚传票,但俞渝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目前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还在诉讼阶段。
抢章事件的背后法律问题
1、李国庆声称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首先,李国庆未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尤其是没有通知俞渝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公司法》二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其召开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是可撤销的。
其次,李国庆声称自己现在持有公司的股份为45.855%,而现在李国庆工商登记的股份只有27.51%,其声称的持股45.855%,是认为自己实际拥有与俞渝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股权的一半。但现在其和俞渝是否离婚还在审判中。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性质,不能简单认为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直接认定李国庆拥有一半的表决权。在法院未判决且登记变更李国庆持有公司45.855%的股权之前,李国庆只有27.51%的表决权。现在加上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能超过50%。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属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2、抢章行为的性质
由于李国庆召开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可撤销或者不成立。则李国庆成为公司董事长也是不合法的。进一步,他就无权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公章以及财务章。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笔者:崔林律师,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力于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的研究,同时在多家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刑事方面,成功办理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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